《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的申请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商标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商标的管理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护管理,而我国商标法经历过多次修改,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新商标法》商标注册的申请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中国府者承认国际览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项所提供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