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条件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条件是根据《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年10月1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8]653号);《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76号) 等管理规定执行的。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办条件:   
(一)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三)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四)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五)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六)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七)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