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吓!自媒体也要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吗?

一个规定接着一个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于2016 310日施行。按照此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数字化作品的行为就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该服务的都必须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那么,包括在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平台中运营的众多自媒体们是否也必须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呢?

自媒体是内容生产者和发布者,推送的每一篇文章都是数字化作品,制作的每一个视频都是精心打造的数字化作品。因此,看到这个规定,立马想到的是,难道自媒体也要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吗?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单位要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条件,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为运营自媒体的个人不用取得该许可证,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那就意味着,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就不必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了。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第九条这样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那么,若未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运营自媒体,有什么后果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当前人人都是媒体的时代背景下,出版行政主管机关顺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为网络出版服务构建健康发展环境无可厚非,但不能一刀切,否则将成为阻碍信息网络传播的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