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年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年审审批机构是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2年3月底统一公告。审核内容: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落实《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相关要求的情况;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年审审核标准
  审核机关应按照广电总局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等级:
1、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
2、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
3、不参加业绩审核的;
4、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
5、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
 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