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发布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

  近日,云南省瑞丽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了《瑞丽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听名字可能很多人会不太懂,其实就是文艺表演团体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具体内容看看下文的介绍。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主管部门:

  瑞丽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实施机关:

  瑞丽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五、子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

  【000122101001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000122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000122101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00012210100101】

  4.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十条

  7.实施机关:瑞丽市文化和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3.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2.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3.演出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4.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