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常识

有过国内营业性演出的企业或者团体应该清楚,想要从事经营性演出的话,无论在全国哪个地方,都是要办理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对于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企业和团体,出现变更资质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因为类似于演出的团体人员的整体变动是比较大的。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指的是具有开展经营性演出活动申请资格的承办者,在通过了文化部或者各地文化局审核后取得的一种允许其可以正式演出的演出许可性证书。其中,申请资格指的是取得文艺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含:属于演出的范围的有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且演出公司为专业承接演出活动或为相关演出团体从事相关演出提供经纪业务的专业性公司,注册成立演出经纪公司需要办理相关资质。

那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有什么常识呢?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可变更项有: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出经纪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变更经纪人、变更台湾地区投资者或者投资比例、变更台湾地区与内地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等;

2、进行变更的话,变更单位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单位经营范围中必须有“演出经纪”;

4、外资变更的,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6、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